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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申诉
欧洲人权法院如何运作,提出个人申诉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欧洲人权法院(ECtHR)由1953年《欧洲人权公约》设立,旨在监督缔约国对《公约》所承认的基本权利的尊重。 葡萄牙于1978年11月9日才批准了《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法院设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但可以临时和出于方便起见,在欧洲委员会任何其他成员国行使其职能。 它有两种正式语文,即法语和英语,但程序文件可以以任何一方的正式语文以正式授权的方式进行。 委员会由47名法官组成,每个缔约国一名法官,为维护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不代表他们当选的国家。
反过来,《欧洲人权公约》区分了两类申诉: 国家间,由一缔约国针对另一缔约国和个人制定。 正是为此,我们将关注谁,在什么情况下以及如何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案件将如何进行以及可能产生何种决定。
谁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
任何自然人、非政府组织或个人团体如果认为自己是任何缔约国侵犯《欧洲人权公约》或其议定书所承认的权利的受害者,可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个人申诉。 《欧洲人权公约》保护的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公平审判权、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言论和思想自由、良心和宗教以及保护财产的权利。 《欧洲人权公约》除其他外,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强迫劳动、任意和非法拘留以及在享受其中所载权利和自由方面的歧视。
总是对侵犯这种权利的缔约国提出申诉,而不是对自然人或尚未批准《欧洲人权公约》的国家提出申诉。
最初可以亲自或通过代表提出申诉。 除非另有决定,只有在将投诉通知被请求的对方时才具有强制性。 代表必须是获准在缔约国执业的律师,居住在其中任一缔约国,并且必须充分理解欧洲人权法院的官方语言之一(法语或英语),即使他或她不能在其中表达自己。
简化了《欧洲人权公约》的可及性,以确保所有获得任何缔约国决定侵犯《欧洲人权公约》所载权利的个人均可提出申诉。 因此,该程序是免费的,申请人不需要是任何缔约国的国民。
同样,如果申请人没有足够的资源来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免费法律援助。 这种请求只能在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之后提出,特别是在被请求缔约国就申诉可否受理问题提出意见之后,或者在提出申诉的时限届满之后,才可提出这种请求。 法律援助不仅可以支付代理律师的费用,而且还包括申请人或指定的代理律师支付的旅费和生活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资格条件

只能就违反《欧洲人权公约》所载权利和禁令的行为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但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国家已批准该申诉。 此外,应满足以下要求: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在葡萄牙法律制度中,最后上诉通常为最高法院;
提交截止日期
自作出最后内部决定之日起4个月内提出申诉;
重大损害
因缔约国侵犯其权利而对申请人造成重大伤害。
缺乏条件的后果
没有任何这些条件将导致欧洲人权法院驳回申诉,认为申诉不可受理。 这同样适用于任何明显没有根据或滥用的申诉。
此外,在不增加新事实的情况下,申诉不得匿名或与欧洲人权法院先前审查或已提交任何其他国际机构的案件相同。 不遵守这些规则将导致欧洲人权法院不审理此案。
投诉的正式要求
投诉通过填写表格提出,可在《欧洲人权公约》的官方网站上查阅。 电话投诉不予受理。
该表格应由申请人或法人法定代表或其代表(如果有的话)下载、印刷和适当填写并签字。 然后必须通过邮寄到以下地址:
邮政 邮寄 地址
The Registrar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Council of Europe67075 Strasbourg CedexFRANCE
发货 截止 时间
为了计算国家法院作出最后裁决之日起四个月的期限,应考虑到发出投诉之日,并有邮戳证明。
表格上的强制性信息
投诉必须包含表格中要求的所有信息,并注明:
- 申请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和地址,在法人的情况下,全名、注册或注册日期、正式登记号码(如适用)和申请人的官方地址;
- 在适用的情况下,其代表的姓名、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 申请人有代表的,申请人在代表授权表格中的日期和原始签名; 该领域还必须附有表示接受赞助的代表的原始签名;
- 申诉所针对的缔约国;
- 简明而易懂的事实陈述;
- 关于所援引的违反《公约》行为的简明扼要和可理解的陈述及其基本理由; E
- 简明易懂的陈述,支持申请人遵守受理标准。
结构建议
除了这些要求外,还建议将案文按标题或章节来组织,如"事实"、"指称的违反行为的说明"和"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和遵守[《欧洲人权公约》]第35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的信息"。 申诉表格的目的是单独有效,为可否受理的决定提供便利。 因此,即使允许它附上最多20页的所附文件,以补充表格中所述的事实性和推理,它也必须包含与申诉有关的所有相关信息。
文件和隐私
连同表格,应包括所有与被谴责决定的证据有关的文件(例如国家法院下达的裁决副本)、所述事实,以及申诉人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手段并已遵守《公约》规定的最后期限的事实。 如果申请人是法人,还必须附上文件,以证明提出申诉的个人具有资格并拥有这样做的必要权力。 如果申请人不希望向公众披露其身份,这是由于档案的公布而定的规则,他或她应明确说明其理由。
不遵守任何这些要求,可能会导致欧洲人权法院不审查申诉,宣布申诉不可受理或驳回,视情况而定。
程序 程序
欧洲人权法院的诉讼程序经历了两个不同的阶段: 审查申诉的可受理性,并审查其实质或案情。
第一 阶段申诉可否受理的评估阶段
视案件而定,欧洲人权法院可作为单一法官、由3名法官组成的委员会、7名法官组成的分庭或由17名法官组成的正式法庭担任单一法官。
如果申诉在未经进一步审议的情况下明显不可受理,除代表争端所涉缔约国当选的法官外,任何一位法官均可宣布不予受理。 不得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另一方面,如果单一法官确定申诉可以受理,他或她应将其提交委员会或分庭审查。
如果欧洲人权法院在这一问题上有既定的判例法,委员会应以一致表决的方式就申诉的可受理性及其实质内容作出裁决。 同样,这个判断将是最终的。
如果申诉尚未被宣布不可受理,而委员会尚未就案件的实质内容作出决定,分庭应分别决定案件的可受理性和实质内容。
因此,分庭可立即宣布申诉全部或部分不可受理或结案。 或者,分庭应通知被请求国政府就申诉可否受理问题提出意见,随后应给予申请人答复的机会。 在现阶段,即使这不是规则,分庭也可以决定举行听讯,并无论如何就申诉的可受理性作出合理的决定。
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
为了说明对欧洲人权法院可能作出的决定所说的话,现在有两项判决,是对葡萄牙国家的投诉。
- Pretescu诉葡萄牙案2019年12月3日判决
Daniel Andrei Pretescu反对监狱条件
罗马尼亚国民Daniel Andrei Pretescu对葡萄牙国家提出申诉,指控葡萄牙国家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规定,在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条件下服刑。
总之,申请人声称,他被监禁的牢房人满为患,卫生条件差,冬季没有供暖系统,浴室也没有隐私。 它还要求合理赔偿,就非物质损害而言,赔偿额为15000欧元(1万欧元)。
反过来,葡萄牙国家澄清说,这些牢房都配备了浴室,其中包括一个洗手盆、厕所、淋浴和热水,被一堵小墙隔开。 他还澄清说,被告最多只有8人(在同一间牢房),而且牢房没有配备空调系统,这是由于该国气候缺乏需求。 欧洲人权法院在审查了申诉后,将建议葡萄牙国家采取一般性措施,以保障囚犯的拘留条件,以及获得防止据称继续侵犯其权利的补救办法之后,发布了以下决定:
已暴露的理由,按部分和一致同意:
- 2. 驳回根据当事各方达成的友好解决方式结案的请求;
- 宣布申诉可予受理;
- 说在376个非连续的日子里违反了《公约》第3条,在此期间,申请人在里斯本PJ监狱的个人空间不足3平方米;
- 在385个非连续的日子里,申请人在里斯本PJ监狱的个人空间在3至4平方米之间,违反了《公约》第3条;
- 说在36天期间(2012年7月13日至2012年8月19日)期间(2012年7月13日至2012年8月19日)存在违反《公约》第3条的情况,在此期间,申请人的个人空间超过4平方米;
- 指出在18天期间(2014年10月17日至2014年11月5日)期间(2014年10月17日至2014年11月5日)存在违反《公约》第3条的情况,在此期间,申请人的个人空间不足3平方米;
7. 说
被请求国必须在根据《公约》第44条第(2)款作出最后判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索赔人支付15000欧元(15000欧元),加上任何可能应缴的税款,赔偿非物质损害;从该期限届满之日至实际支付,该数额应增加一个简单的利率,相当于欧洲中央银行在该期间边际贷款机制的利率提高3个百分点;- 驳回对超额部分的合理赔偿要求。
- 威尔士和席尔瓦·坎哈诉葡萄牙案2022年8月30日判决
Eduardo Welsh 和 Gil Silva Canha 言论自由
葡萄牙公民Eduardo Pedro Welsh和Gil da Silva Canha就葡萄牙国家侵犯了《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
简言之,申请人是当地一家马德兰讽刺报纸Garajau的记者,发表了3篇关于当时正在进行的关于马德拉港管理的刑事调查的文章。 这些是基于其他比较受欢迎的全国性报纸,即Diário de Notícias和Sol报纸已经发表的其他新闻。
然而,管理马德拉港的知名商人和私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L.S.向法庭提起诉讼,声称其中的声明严重影响了他的荣誉和声誉。 因此,一审法院决定就L.S.遭受的非物质损害赔偿30,000欧元(3000欧元),当然由威尔士和席尔瓦·坎哈支付。
通过向里斯本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赔偿额减少到15,000欧元(1万欧元),因为发表的三篇文章中只有两篇文章被认为对L.S.的荣誉和声誉造成了损害。
由于这只是为此目的而创建的一家当地报纸的讽刺,记者向欧洲人权法院投诉,总结说,尽管国家法院的裁决是基于法律并追求合法目的,但在民主社会中,这种侵犯言论自由是没有必要的。 相反,葡萄牙国家辩称,这种对言论自由的干涉不仅是正当的,而且是保护另一方的荣誉和名誉所必需的。
申请人提出的合理补救请求:
- 物质损失15000欧元(1万欧元),相当于按照国家法院的裁决向L.S.支付的赔偿;
- 3238,50欧元(三千二百三十八欧元和50美分),用于支付国家法院诉讼费用;
- 与欧洲人权法院诉讼有关的律师费3000欧元(三千欧元)。
就欧洲人权法院而言,它处理了在民主社会中必须实行这种限制的问题。 它的结论是,L.S.被认为是马德拉的公众人物,因此他自愿暴露自己对自己的职业进行公众审查,发表的文章被认为具有公共利益,与他的私人生活无关,而仅仅是与他的职业生活有关,而且这些声明是基于其他具有更大民族知名度的报纸,这些报纸在文章中间接提到了这些报纸,从而产生了各作者的诚意。 除此之外,当地报纸没有大量的读者,在马德拉发行到500份,而且它本质上是一个讽刺报纸。 因此,欧洲人权法院作出了以下决定:
委员会一致同意这些理由:
- 宣布申诉可予受理;
- 1. 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第10条的情况;
- 1. 认定侵权行为本身就构成对申请人遭受的任何非物质损害的公平补偿;
4. 结论 :
被请求国应在三个月内向申请人共同支付下列款项: (一)1 000欧元(一万五千欧元),加上因物质损失而应缴的税款; (二)3 238.50欧元(三千二百三十八欧元和五十美分),加上任何可能应缴的税款,用于费用和开支;自三个月期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该数额应以与该期间欧洲中央银行边际贷款机制利率相等的简单利率增加3个百分点;- 驳回对超额部分的合理赔偿要求。
